
經濟部國際貿易局
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國際展覽業務計畫
業務簡介
貿易局為協助業者拓銷海外市場爭取訂單,針對公司或商號赴海外參加國際展覽給予補助,一年2次公告受理申請(上半年展覽約於前一年10、11月份、下半年展覽約於當年度4、5月份),經貿易局核定補助之廠商請於展後一個月內辦理核銷撥款事宜。
壹 – 申請方式
國際展覽計畫
全面採線上申請,不接受紙本申請 (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展系統)
貳 – 申請資格
一、已向貿易局登記為出進口廠商之公司或商號
申請者應具下列資格:
-
-
- 具出進口實績(期間:109/7/1~110/6/30)
- 無欠繳推廣貿易服務費
- 前一年未受註銷、撤銷或暫停出進口處分
-
二、新創事業及拓展新南向市場之農業業者
申請資格分別由中小企業處及農委會認定
參 – 參展補助重點
一、國際展覽定義
實體展覽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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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國外直接參展廠商,來自6個以上國家或地區
- 參展廠商數達10%以上
線上展覽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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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國外直接參展廠商,來自6個以上國家或地區
- 明確展期、展名、展品線上瀏覽及1對1洽談等即時互動功能及事實
- 非一般電商平台
二、補助項目及上限
實體展覽
補助項目 | 攤位面積 | ||||
9M² | 18M² | 27M² | 36M² | 45M²(含以上) | |
場地租金 | 30,000元 | 35,000元 | 40,000元 | 45,000元 | 50,000元 |
線上展覽
補助項目 | 補助上限 |
報名費 | 30,000元 |
◆ 同展有實體及線上展覽併行者,僅能擇一申請補助
◆ 補助金額以原始憑證之9成為上限
三、全年補助上限
一般廠商 | 新創事業或新南向市場農業業者 |
14萬元 ~ 30萬元 | 12萬元 |
◆ 全年補助總額上限,可至管理系統查詢
◆ 取消參展扣款機制:扣減該展補助金額50%,於下次可獲補助款扣減 (非可歸責廠商因素除外)
四、優先補助範圍
市場 | 產業 |
重要市場及潛力出口市場 新南向國家 CPTPP會員國 邦交國 中東歐及波羅的海經貿合作潛力國家 |
5+2創新產業 ✓ 綠能 ✓新農業 ✓亞洲.矽谷 |
北韓、伊朗不予補助
◆ 申請單位應提出因應疫情之妥適計畫
◆ 因預算有限,如申請經費超過預算,將依補助優先順序核配,必要時按比例調整或擇優補助
優先補助市場▼
✓ 重要及潛力出口市場:
美國、德國、非洲
✓ 新南向國家:
越南、印尼、菲律賓、馬來西亞、印度、泰國、新加坡、汶萊、緬甸、柬埔寨、寮國、斯里蘭卡、巴基斯坦、不丹、尼泊爾、孟加拉、紐西蘭、澳大利亞
✓ 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(CPTPP)會員國:
加拿大、智利、日本、墨西哥、秘魯、澳大利亞、汶萊、馬來西亞、紐西蘭、越南、新加坡
✓ 邦交國:
馬紹爾群島、諾魯、帛琉、吐瓦魯國、史瓦帝尼、貝里斯、瓜地馬拉、海地、宏都拉斯、巴拉圭、聖克里斯多福、聖露西亞、聖文森國、教廷
✓ (新增)中東歐及波羅的海經貿合作潛力國家:
波蘭、斯洛伐克、捷克、匈牙利、立陶宛、拉脫維亞、愛沙尼亞
5+2創新產業▼
綠能產業 :
再生能源(太陽能、生質能、風力、水力、地熱、海洋能)、節能(LED、ESCO、智慧綠建築)、儲能、智慧電網等產業
智慧機械產業 :
由精密機械整合智慧技術元素(如機器人、物聯網、大數據、C PS等),使其具備故障預測、精度補償、自動參數設定與自動排程等智慧化功能
亞洲‧矽谷 :
人工智慧、擴增實境/虛擬實境、自駕車、行動支付、通訊、電子商務、雲端應用服務、智慧物流、智慧醫療、智慧交通、智慧觀光、物聯網資安、物聯網應用之關鍵零組件(半導體、面板、感測器、光電元件等)等產業
生技醫藥產業 :
應用生技產業、製藥產業、醫療器材等產業
國防產業 : 資訊安全、航太、船艦等產業
循環經濟 :
資源回收再利用之產業
新農業 :
畜禽、有機農業、循環農業、智慧農業等產業
五、申請限制
中國大陸 | 香港 | |
全年核配展覽數 | 1 | 1 |
- 中國大陸補助經費不得超過總經費之25%,如有超過情形,將依超過比例統一調減。
- 提醒:111年上半年核定補助中國大陸及香港(5~6月)計35項展覽,廠商若需取消請盡速申請,以免影響下半年申請權益。
六、申請限制
【勿重複申請補助】
若參加貿易局委託或補助團體組團之國際展覽,不得重複申請補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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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若事後發現重複申請者,將依取消計畫扣款機制扣減下次申請之補助金額。
七、
因應疫情之參展規範(派員參展)
- 應符合國內外入境、防疫及檢疫等相關規範措施
- 應自行負擔國內外相關檢驗檢疫及防疫隔離費用
例如:入境國家隔離期間之日支生活費、入境國家之防疫隔離費、返國入住防疫旅宿、搭乘防疫車隊費用…等
因應疫情之參展規範(不派員參展)
可以展品或型錄參展,須符合3項要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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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展攤上有海報及展品或型錄
- 指定專人於攤位服務 (如當地分公司/代理商/聘請翻譯人員/工讀生/臨時人員)
- 核銷時需檢附錄影參展之影片
八、實際展出規範
- 攤位看板: 使用受補助之公司或商號名稱及其他足資識別之類似資訊(如依法註冊之商標) ,不得出現非我國公司名稱。
- 展品應依申請填報之參展品參展,且應為臺灣產製。
- 不得展出在我國禁止販售之商品,如經查獲,則不予補助,並追回補助款。
- 應張貼我國國際展覽識別體系標誌,並拍照證明,未符合規定者,將扣減補助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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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國國際展覽識別體系標誌
新款EIS▼ | 現行EIS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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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完成商標註冊之國家:我國、歐盟、新加坡、印度、菲律賓 、美國、日本、英國、印尼 | 尚未完成新款商標註冊之國家採現行EIS |